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一)有關抵免境外己納所得稅額的規定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1.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2.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上述公式中“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的稅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
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的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于零的,應以零計算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其當期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也為零。
3.所謂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二)有關抵免境外負擔所得稅額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該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三)有關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專門規定
居民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下統稱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應在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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