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何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例題·多選題】某普通合伙企業成立時,下列人員不能成為合伙人的有( )。
A.甲聲明對企業的債務最多只承擔1萬元
B.乙是國家公務員,以自己8歲的兒子的名義入伙
C.丙是1年前被開除的警察
D.丁于3個月前剛被刑滿釋放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關于合伙人的資格。(1)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普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設立時“認繳”或者“實際繳付”都可以)
①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的勞務出資形式是有別于公司出資形式的重要不同之處。
②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③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合伙企業的名稱必須和“合伙”聯系起來,名稱中必須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例題·簡答題】甲、乙、丙擬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并訂立了一份合伙協議,部分內容如下:(1)甲的出資為現金1000元和勞務作價5萬元;(2)乙的出資為現金5萬元,于合伙企業成立后半年內繳付;(3)丙的出資為作價8萬元的房屋一棟,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且丙保留對該房屋的處分權;(4)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于合伙企業成立滿1年時再協商確定。
要求:分析該協議的上述四項內容是否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正確答案』(1)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因此,甲以現金和勞務出資,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
(2)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②有書面合伙協議;③有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④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上述合伙企業設立條件第三項的規定,有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可知合伙人可以實際一次性繳付出資,也可以“認繳”的形式分期出資,但“認繳”必須在合伙協議中有所體現,不能隨意進行。乙的出資于合伙企業成立后半年內繳付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
(3)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丙以房屋出資,但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且保留對該房屋的處分權,則該房屋并未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因此,丙的出資不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
(4)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中并不包括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因此,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業成立時確定,該項內容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
(2)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