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應當有自己獨立的責任,或者說,經濟法責任在整個責任體系中,應當有其獨立的地位。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 |
“本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規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
“他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了經濟法規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部門法規范,從而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
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 |
多種責任的竟合(產生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經濟法主體往往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且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
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 |
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經濟性,因而經濟法責任也具有突出的經濟性,主要體現為經濟性責任。 |
【考題·判斷題】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其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 )(2010年考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表述正確。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經濟法主體法律責任獨立性與特殊性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
A.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
B.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應當有自己獨立的責任
C.經濟法主體不會受到刑事制裁
D.經濟法責任具有突出的經濟性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經濟法責任。經濟法主體往往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且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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