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主要規定了以下三種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我國主要指年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對該合同予以追認,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的法定期限為1個月。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認的,則合同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未作表示或表示不予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不生效。
2、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這種行為包括三種情況: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合同法》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合同法》同時規定,與無代理權的人簽訂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絕的,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不生效。
上述規定不包括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無處分權人如果在訂立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后取得了處分權,例如由于繼承、買受、受贈等原因取得了該項財產的處分權,則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財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三)無效合同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l)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合同法》對采取欺詐、脅迫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增加了限制性條件,即只有這類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時才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及其特征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條件,但當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這類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
(2)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有效。
(3)可撤銷的合同一旦撤銷自始無效。
2、構成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撒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欺詐、脅迫的合同。
3、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對可撤銷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的權利。《合同法》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也歸于消滅。
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是( )的合同。
A.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
B.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C.因重大誤解訂立或訂立時顯失公平
D.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答案:C
(五)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對因履行無效合同和被撤銷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理:
(1)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于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其中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獨立存在的有關( )的條款。
A.違約責任
B.履行期限和地點
C.解決爭議方式
D.質量保修范圍
答案:C
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