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講工程建設相關法律
一、內容提要
這節課主要介紹第五章第三節工程建設相關法律。
二、重點、難點
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價格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險法和稅收法律法規。
三、內容講解
大綱要求
1、熟悉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價格法
2、了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險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稅收法律法規。
第三節工程建設相關法律
一、建筑法
(一)建筑許可
建筑許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個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序和條件,審查建筑工程的施工條件,對符合條件者準許開工并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管理制度。
(1)施工許可證的申領。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如下條件:①已辦理工程用地批準手續;②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已取得規劃許可證;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確定建筑施工單位;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⑦建設資金已經落實;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頒發施工許可
證。
(2)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對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4)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開工或中止施工的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2、從業資格制度。從業資格制度包括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單位資質制度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
(1)企業單位條件要求。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應當具備:①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②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③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單位資質管理。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3)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如建筑師、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建筑工程發包。建設工程發包是指建設單位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采用公告或邀請書等方式提出項目內容及其條件和要求,約請有興趣參與競爭的單位按規定條件提出實施計劃、方案和價格等,再采用一定的評價方法擇優選定承包單位,最后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動。建筑工程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兩類。
2、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工程承包是指承包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單位)通過一定的方式取得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的活動。
(1)承包單位的資質管理。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登記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聯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三)建筑工程監理
建筑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和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的監督管理。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監理業務,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