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價款糾紛的處理
(一)合同價款糾紛的解決途徑
1. 和解
和解包括協商和解與監理或造價工程師暫定兩種方式。在監理或造價工程師的暫定結果不實質影響發、承包雙方當事人履約的前提下,發承包雙方應實施該結果,直到其按照發、承包雙方認可的爭議解決辦法被改變為止。
2. 調解
調解方式包括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以及雙方約定爭議調解人進行調解。
(1)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作出解釋或認定時,除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上級管理部門作出了不同的解釋或認定,或在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作出的書面解釋或認定是最終結果,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2)當約定爭議調解人進行調解時,除非并直到調解書在協商和解或仲裁裁決、訴訟判決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經解除,承包人應繼續按照合同實施工程。
3. 仲裁或訴訟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進行,但發包人、承包人、調解人各自的義務不得因在工程實施期間進行仲裁而有所改變。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的情況下進行,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采取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二)合同價款糾紛的處理原則
1. 施工合同無效的價款糾紛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2. 墊資施工合同的價款糾紛處理
(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3)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 工程結算價款糾紛的處理
(1)陰陽合同的結算依據,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2)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標準.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計息日。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三)工程造價鑒定
1. 工程造價咨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規定
程序合法、人員合格、按期完成、適當回避、接收質詢
2. 工程造價鑒定的取證
根據鑒定工作需要現場勘驗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提請鑒定項目委托人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被鑒定項目所涉及的實物標的進行現場勘驗。
3. 鑒定結論
工程造價咨詢人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鑒定項目委托人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2)委托鑒定的證據材料;
3)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專業技術手段;
4)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5)明確的鑒定結論;
6)其他需說明的事宜;
7)工程造價咨詢人蓋章及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蓋執業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