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東省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主要內容
1.1廣東省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本要求
工程量清單應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全部項目,由發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新的計價依據和招標文件有關規定,根據施工圖紙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相關表格組成文件。其中清單項目必須按《廣東省工程量清單項目設置規則》規定統一編碼、統一項目名稱、統一計量單位、統一工程量計算方法及相應工作內容要求編制,必須充分說明有關特征和性質。因缺項而增加項目必須加以說明。
1.2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工程造價的構成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造價是由工程清單項目費、措施項目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稅金組成,其計價程序如下表所示。
上述措施項目費是指工程量清單中, 除工程量清單項目費以外,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按照國家現行有關建筑工程規范、規程要求必須配合完成的工作內容所需的費用。它屬于非實體項目費,除招標文件或合同約定外,結算時不得調整。編制標底時,技術措施項目費執行《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消耗量標準,其它措施項目費執行《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上下限平均值費用標準。編制投標報價時,措施項目費由企業自行計算。企業沒有計算或少計費用,視為此費用已包括在其它費用內,額外的費用除招標文件或合同約定外,不予支付。
1.3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關于標底及投標報價的規定
(1)標底的編制。由發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和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根據工程量清單,《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中的人工、材料、機械參考價,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現場情況,合理的施工手段等進行編制。
(2)投標報價。由承包商按照《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和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依據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現場情況、施工方案、企業定額、市場價格及風險情況等進行編制。投標報價不得低于企業成本。
2、推廣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意義
(1)推動了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根本轉變。推廣工程量清單計價,促使造價管理部門發生一系列的職能變化。首先,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由過去制定、解釋、強制執行各類法令性定額、對工程造價實施直接管理和控制,轉變為制定適應市場需求的工程量清單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對工程造價進行宏觀調控;其次,由發布指令性的建筑工程費率標準,轉為根據工程投標報價資料等市場信息,測算、公布指導性的工程造價指數以及各單項子目的參考指標;最后,由定期發布材料價格及調整系數,轉為收集、匯總各類材料的市場價格等資料,測算、公布招投標市場材料參考價、建筑工程市場參考價。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政府職能由行政管理變為依法監督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