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投標“陰招”歸結起來有“五法”:
甕中捉鱉法一個標段或包段有甲、乙、丙、丁幾家投標競爭,其中一家為主,另外幾家陪標,不管哪一家中標都由為主的一家施工或供貨,因此也常稱圍截控制法。這種陰招常出現(xiàn)在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中。
各個擊破法也叫逐一滲透法,對入圍的潛在投標人采用挾迫、引誘等辦法進行分別“溝通”,并將其投標報價限定在指定數額以上,所有投標單位用于投標項目的全部費用由“溝通”的中標單位負責。
輪流做莊法他們常與招標代理機構結盟,只要是某代理機構代理的項目進行采購招標,基本上都是固定的A、B、C、D那幾家公司或經銷商參與競標,你陪我一次,我也陪你一次,有來有往,互不吃虧。期間發(fā)生的費用由中標建筑商補償,人人都有好處費;也有以項目為次數一來一往扯平抵消,互不提及經費賬目的。
整包分割法遇到規(guī)模較大或分項較多的工程項目,參與競標的幾家建筑商暗地里商定,對“蛋糕”的報價、分割的內容達成協(xié)議后,確定中標單位的報價后,其他人參與競爭但報價不得低于約定價;投標時,互不認識,各辦各的事宜,以免引人覺察。
金蟬脫殼法第一中標候選人與第二中標候選人相比報價相差較多,遠遠多于第一中標候選人交給招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第一、第二中標候選人暗中協(xié)商棄標補償費用(一般包括已交的投標保證金、開展項目投標所涉及的差旅費、招待費、投標文件制作費和凈利等),雙方談妥后,第一中標候選人對招標人發(fā)給的中標通知書避而不理,待超過期限后只有借故棄標并愿意接受招標人依法沒收投標保證金,讓第二中標人順理成章地成為合法中標人。所以又叫棄標肥利法。
造成這些的主要原因,既有建筑商對《招標投標法》和配套的規(guī)章制度了解少,又有招標人對重要環(huán)節(jié)的保密觀念不強等原因,同時,監(jiān)管機構對投標建筑商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查處失之于軟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更有地方政府保護主義慫恿放任了違法違規(gu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