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些“陰招”,除了必須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保密意識和工作責任心,開展建筑領域綜合整治活動外,尤其必須強化地方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招標投標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在全國施行的法律,不應存在施行法律的真空地區。以保護地方區域經濟發展、保證地方社會穩定為借口,畫地為牢使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遲遲得不到實施,思想得不到解放、觀念得不到更新,長期下去只能阻礙地方經濟的發展。因此作為地方政府一要調整思維,修訂政策,依法施政,促進本地的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協調發展。二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常規的監管職能。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不僅要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也要在公示欄內每半年或一年網上公布進入本地的建筑供應商守法情況: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招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等。對存在誠信問題或違法違規行為的供應商,應依法做出相應處理決定并公布;合格的建筑供應商列入建筑市場供應商庫,對不合格的供應商取消以后的響應人資格,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三要堅決支持有關部門的查處職能,地方政府的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對兩年內曾有串標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供應商來一次回頭看,突破人情關,不顧“打招呼”,不姑息遷就,一查到底,對涉及刑法的,應依法及時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