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以調整合同工作單價的原則
具備以下條件時,允許對某一項工作規定的單價或價格加以調整:
(1)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于10%;
?。?)工程量的變更與對該項工作規定的具體單價的乘積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0.01%;
?。?)由此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l%。
3.刪減原定工作后對承包商的補償
工程師發布刪減工作的變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實施部分工作,合同價款中包括的直接費部分沒有受到損害,但攤銷在該部分的間接費、稅金和利潤則實際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損失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并提供具體的證明資料,工程師與合同雙方協商后確定一筆補償金額加入到合同價內。
(四)承包商申請的變更
承包商根據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可以向工程師提出對合同內任何一個項目或工作的詳細變更請求報告。未經工程師批準前承包商不得擅自變更,若工程師同意則按工程師發布變更指示的程序執行。
?。?)承包商提出變更建議。承包商認為如果采納其建議將可能:
1)加速完工;
2)降低業主實施、維護或運行工程的費用;
3)對業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
4)為業主帶來其他利益。
(2)承包商應自費編制此類建議書。
?。?)如果由工程師批準的承包商建議包括一項對部分永久工程的設計的改變,通用條件的條款規定如果雙方沒有其他協議,承包商應設計該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備設計資質,也可以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分包。
?。?)接受變更建議的估價。
1)如果此改變造成該部分工程的合同的價值減少,工程師應與承包商商定或決定一筆費用,并將之加入合同價格。這筆費用應是以下金額差額的一半(50%):
合同價的減少-由此改變造成的合同價值的減少,不包括依據后續法規變化做出的調整和因物價浮動調價所作的調整;
變更對使用功能的影響-考慮到質量、預期壽命或運行效率的降低,對業主而言已變更工作價值上的減少(如有時)。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價值2)大于減少合同價格1)對業主的好處,則沒有該筆獎勵費用。
(五)按照計日工作實施的變更
對于一些小的或附帶性的工作,工程師可以指示按計日工作實施變更。這時,工作應當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計日工作計劃表進行估價。
第二節 工程索賠
一、工程索賠的概念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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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者出現了應當由對方承擔的風險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通常情況下,索賠是指承包人(施工單位)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對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費用增加而要求發包人給予補償損失的一種權利要求。
索賠可以概括為如下3個方面:
(1)一方違約使另一方蒙受損失,受損方向對方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
?。?)發生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特殊風險或遇到不利自然條件等情況,使承包商蒙受較大損失而向業主提出補償損失要求;
?。?)承包商本人應當獲得的正當利益,由于沒能及時得到監理工程師的確認和業主應給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業主索賠。
(二)工程索賠產生的原因
1.當事人違約
當事人違約常常表現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發包人違約常常表現為沒有為承包人提供合同約定的施工條件、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付款等。工程師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時發出圖紙、指令等也視為發包人違約。承包人違約的情況則主要是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當行為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