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設項目招標程序
(一)招標活動的準備工作
按照國家建設部第89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2)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3)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項目招標前,招標人應當辦理有關的審批手續、確定招標方式以及劃分標段等工作。
1.確定招標方式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
1)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2)、邀請招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2、對招標的其他要求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短于20日。
(二)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
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公告與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同樣的事項,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標項目的性質;
(3)招標項目的數量;:
(4)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
(5)招標項目的實施時間;
(6)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