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集團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日益突顯。本文結合我國集團公司內部審計的特點,探討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外包的定位、動因及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一、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外包的定位
內部審計外包 (internal audit outsourcing ,也稱內部審計外部化 ) 是指組織將其內部審計職能部分或全部通過契約委托給組織外部的機構執行。此概念 由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在 20 世紀 80 年代提出,自 90 年代起,美國一些大公司相繼重組內部機構,出現內部審計外包的趨勢。但是,內部審計外包從產生開始就倍受爭論,有關內部審計外包的利弊之爭從來就沒有停止過。
一般認為, 內部審計外包 有兩種形式:全部外包與合作內審(即部分外包) 。 全部外包是指企業不設內部審計機構,而是與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機構簽約,由其提供職業內部審計服務。合作內審是指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與外部審計人員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共同完成內部審計工作。
筆者認為,我國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外包應定位于合作內審。原因有三個方面:其一,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組成部分,集團公司作為大中型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基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考慮理應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其二,我國集團公司以國有企業為主體,根據審計署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應設置內部審計部門;其三,內部審計職能全部外包會產生諸多后遺癥,如:外包審計人員不熟悉企業情況、 缺乏為管理層服務的忠誠度和責任心;企業喪失了培養中高層管理人員的訓練基地;內部審計缺乏主動性和前瞻性等。
集團公司合作內審的外包形式既能發揮內部審計外包的優勢,又可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其劣勢,其目的不是要削弱或取代內部審計,而是通過內部與外部審計力量的合作,提升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合作內審的外包形式下,集團公司設置內部審計部門,配備熟悉公司情況、業務水平精干的內部審計人員,并根據業務需要聘請注冊會計師或其他專門人才配合內部審計人員共同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通常情況下,公司 內部審計人員負責一些常規性內審工作,而對于涉及面較廣、需要較高職業判斷技能和專業知識的特殊內審工作,則由外界人員與內部審計人員共同開展。
二、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外包的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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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消極防弊”到“積極興利、價值增值”的過程。內部審計的職能從監督、評價發展到控制、咨詢服務;內部審計的方法從賬項基礎審計發展到制度基礎審計、風險基礎審計;內部審計的技術從手工測試發展到計算機輔助審計、計算機專家決策審計。目前,內部審計已發展成為關注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旨在增加公司價值與實現組織目標的咨詢活動,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我國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基本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道路,為規范集團經營和促進集團健康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但總體上看,我國集團公司內部審計仍存在不完善、不適應形勢發展之處,呈現出以下特點:
1 .內部審計獨立性較低
國外大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通常隸屬于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獨立于管理層,保證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內審職權的履行。而我國集團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有些直屬總經理的領導,有些隸屬于監事會、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甚至紀檢書記,內部審計部門較低的獨立性影響了其對同級經營者的監督作用,也削弱了內部審計結果及審計建議的執行力度,不利于內部審計監督、評價與控制職能的履行。
2 .內部審計職能定位較低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企業內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內部審計的職能也應由以糾錯防弊為目標的監督和評價職能,轉向以提高企業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幫助實現組織經營目標為目的的控制與咨詢服務職能。目前,雖然我國部分集團公司已經逐步開展經營管理審計,使得內審職能向控制與咨詢服務轉變。但是,從總體上看,內部審計仍然以監督和評價為主要職能,內審工作的重心仍然集中在財務領域而沒有深入到集團經營和管理領域。
3 .內部審計任務繁重復雜
集團公司內部審計職責具有雙重性,既要對集團公司本身履行內審職責,又要對企業集團成員中眾多的緊密層、半緊密層和協作層企業履行內審職責。同時,對不同層次成員企業開展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也應有所區別,對集團公司和緊密層企業應進行全面審計,對松散型企業則以業務指導和政策合規性審計為主,這進一步增加了集團公司內部審計的難度。此外,集團公司經營通常具有跨地區、跨行業的特點,審計范圍廣泛、內容復雜,既包括財務審計、經營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經濟合同審計、建設投資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常規內容,也可能涉及 IT 審計、環境審計、衍生品評估、風險管理審計等特殊審計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