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試紀律
第十二條 資格考試考場規則按照國家統一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應考人員應當在規定考試時間內到達指定考場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 應考人員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和準考證,經考試工作人員驗核無誤,并通過現場采像后方可進入考場。應考人員所在的考點、考場和座位號,以及考試的具體起止時間等考試信息,以準考證所列內容為準。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外籍人員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應考人員在入場時除演算用筆外,不得將其他物品帶至座位。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包、書籍、資料、筆記本、自備草稿紙、手機、計算器及其他電子工具等。
第十五條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后,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開考三十分鐘后,應考人員方可交卷離場。應考人員提交試卷后應當立即離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離場后不得再返回考場。
第十六條 應考人員登錄考試系統后,應當仔細核對姓名、性別、準考證號、身份證件號、考試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細閱讀應考人員須知。
考試結束后,草稿紙應當統一上交,不得帶出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