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沖刺試卷(七)
一、單項選擇題
1.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
2.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曰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3.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并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準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4.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38條第1款規定,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
5.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6.A【解析】期貨公司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7.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4條規定,單位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8.C【解析】期權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合約。
9.B【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中國證監會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通報期貨公司總體風險狀況。
10.B【解析】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每月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財務監管報表。
11.A【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0條規定,現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不足補償的,由后續繳納的保障基金補償。
12.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77條第2款規定,結算擔保金屬于結算會員所有,用于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
13.A【解析】期貨交易所調整基礎結算擔保金標準的,應當在調整前報告中國證監會。14.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78條第1款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
15.A【解析】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所業務規模、發展計劃以及潛在的風險決定風險準備金的規模。
16.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79條規定,期貨交易會員和客戶應當遵守一戶一碼制度,不得混碼交易。
17.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84條規定,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應先以違約會員的保證金承擔該會員的違約責任。
18.B【解析】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19.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89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20.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客戶交易指令。、
21.C【解析】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交易、結算、財務數據的備份制度。
22.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67條第2款規定,有關開戶、變更、銷戶的客戶資料檔案應當自期貨經紀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23.D【解析】期貨公司存管的期貨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
24.B【解析】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造成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墊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戶的保證金。
25.A【解析】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一個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單位負責人或者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
26.D【解析】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7.B【解析】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28.B【解析】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期貨從業資格考試。
29.A【解析】被免職的首席風險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解釋說明情況。
30.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7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的,結算和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負責人應具有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或者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負責入2年以上經歷。
31.B【解析】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的,應近3年內未出現嚴重的期貨交易、結算風險事件。
32.A【解析】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33.C【解析】風險監管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在5個工作曰內向全體董事和全體股東書面報告。34.D【解析】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應符合規定標準。
35.B【解析】對期貨從業人員的紀律懲戒由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委員會作出。
36.A【解析】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37.B【解析】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8.B【解析】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應當從投資者的經濟實力、股指期貨產品認知能力、投資經歷等方面,制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9.D【解析】根據《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第6條第3款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制度報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40.B【解析】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者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督促投資者遵守股指期貨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金所業務規則,持續開展投資者風險教育。
41·A【解析】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取得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證券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42·A【解析】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43·D【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40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行為,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業資格并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受理其資格申請。
44·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于2008年4月30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5·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被有權機關調查、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46·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具有期貨等金融或者法律、會計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從事除期貨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的年限可以放寬1年。
47.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48·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49.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50.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51.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23條第4款的規定,推薦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薦3人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或者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52.B【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22條第1款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組織期貨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53.D【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建立期貨從業人員信息數據庫,公示并且及時更新從業資格注冊、誠信記錄等信息。
54.A【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期貨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予以配合。55.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第16條第1款的規定,期貨公司董事會擬免除首席風險官職務的,應當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規定將免職理由、首席風險官履行職責情況及替代人選名單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56.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第23條第2款的規定,期貨公司總經理或者相關負責人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首席風險官應當及時向期貨公司董事長、董事會常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必要時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57.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第24條的規定,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資產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凍結或者用于擔保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
58.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9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全面結算業務資格,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平均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控股股東期末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o億元。
59.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9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全面結算業務資格,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平均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控股股東期末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O億元,控股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
60.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10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