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答案】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范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范。
32.【答案】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33.【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34.【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期貨公司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35.【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期貨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盼人員代為履行職責,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第三款規定,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36.【答案】B
【解析】題中乙期貨交易所只是在甲公司走私后才幫助其轉移資金,對走私行為并沒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不構成走私罪(共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乙期貨交易所的行為屬于洗錢罪中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行為。
37.【答案】A
【解析】題中甲并沒有詐騙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C項中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乙將財產交給甲的行為并不是基于甲的脅迫而實施的,因此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38.【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獨立董事應當重點關注和保護客戶、中小股東的利益,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地在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維護客戶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本公司的商業機會。
39.【答案】B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介紹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對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營業部介紹業務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合規檢查報告。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40.【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非結算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期貨交易所從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中劃撥。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與非結算會員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結算協議的,應當在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結算協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協議雙方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告。
42.【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建立對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管理制度。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根據非結算會員的資信及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標準。
43.【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是指期貨公司作為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依據本辦法規定從事的結算業務活動。
44.【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45.【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采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46.【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47.【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的6%;(三)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數)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0%;(七)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48.【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49.【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50.【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51.【答案】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協會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受理從業人員資格申請:(一)有本準則第四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向投資者承諾或者保證的;(三)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管理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四)為了個人或投資者的不當利益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所在期貨經營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52.【答案】A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準則行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協會進行舉報。聘用期貨從業人員的期貨經營機構發現從業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53.【答案】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二)貶低或詆毀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三)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組織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關系進行業務壟斷;(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54.【答案】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必須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及有關情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55.【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問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56.【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當由期貨公司承擔。
57.【答案】D
【解析】居問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58.【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59.【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的,收取的傭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并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
60.【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沒有品種、數量、買賣方向的,期貨公司未予拒絕而進行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第二十一條規定,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視為當日有效;沒有成交價格的,應當視為按市價交易;沒有開倉方向的,應當視為開倉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