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期貨法律法規臨考預測題
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D【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3013向期貨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并報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2.A【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在每年1月20Et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報告。
3.A【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按時參加中國證監會組織或者認可的培訓。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連續兩次不參加培訓,或者連續兩次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4.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
第七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八)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
5.C【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中,至少2人的期貨或者證券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貨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連續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時間在3年以上。
6.A【解析】參看《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考試大-中國教育考試門戶網站(www.Examda。com) 7.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非結算會員的客戶申請或者注銷其交易編碼的,由非結算會員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辦理。
8.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9.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10.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
11.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取得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者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者連續5年未在期貨公司擔任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職務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
12.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推薦人簽署的意見有虛假陳述的,自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認定之日起2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和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并記入該推薦人的誠信檔案。
13.C【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風險控制指標標準是指:(四)凈資本不低于凈資產的70%。
14.B【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15.C【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16.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的6%。
17.C【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于月度終了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18.A【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于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
轉載自:考試大 - [Examda.Com] 19.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07年8月1日之前達到本辦法的I要求。
20.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六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對期貨交易各方高度負責,誠實守信,恪盡職守,珍惜和維護期貨業和從業人員的職業聲譽,保障期貨市場穩健運行。
21.A【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二十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進行投資分析或者提出投資建議時,應當勤勉盡責、獨立客觀,投資分析及投資建議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據,要嚴格區分客觀事實與主觀判斷,并對重要事實予以明示。
22.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二)拒絕協會調查或檢查的。
23.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通過從業資格考試的,取得中國期貨業協會頒發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24.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建立期貨從業人員信息數據庫,公示并且及時更新從業資格注冊、誠信記錄等信息。
25.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26.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十四、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7.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28.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視為當日有效。
29.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客戶對當日交易結算結果的確認,應當視為對該日之前所有持倉和交易結算結果的確認,所產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30.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1.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1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未代期貨公司履行期貨合約,期貨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請1求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期貨公司拒絕代客戶向1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的,客戶可直接起訴期貨交易1所,期貨公司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2.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來源:www.examda.com 33.D【解析】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34.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場所等方面應當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35.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期貨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
36.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擬解聘首席風險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首席風險官不履行職責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責令更換。
37.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之間或者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發生期貨業務糾紛的,可以提請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調解處理。
38.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報送年度報告、月度報告等有關資料。期貨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
39.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40.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交易、結算、財務數據的備份制度。有天開戶、變更、銷戶的客戶資料檔案應當自期貨經紀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錯單記錄、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41.C【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42.C【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卜卜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43.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準:(一)變更法定代表人;(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三)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范圍;(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Et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44.A【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45.C【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不按照規定公布即時行情的,或者發布價格預測信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www.examda.com 46.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并處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7.C【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于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48.B【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49.B【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應當由董事擔任。
50.B【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51.A【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只能用于擔保期貨合約的履行,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專用結算賬戶,專戶存儲保證金,不得挪用。
52.A【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則予以補償:(一)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補償。
53.B【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則予以補償:(二)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補償。
54.C【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介紹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對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營業部介紹業務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55.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
56.A【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十八條規定,期貨經營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下屬期貨從業人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57.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準則行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協會進行舉報。聘用期貨從業人員的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做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的處理事項之日起,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58.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笫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不得獲取不正當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退還不正當利益。
59.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期貨業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60.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