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支付和未支付進度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施工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第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施工企業與房地產企業或發包方進行工程進度結算,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結算書簽訂之日。
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
1、業主已經支付的部分工程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收到工程款的當天。
2、業主拖欠施工企業的部分工程款,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分兩種情況考慮:
(1)如果工程結算書中或建筑承包合同中沒標明發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來收款的時間,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結算書簽訂之日;
(2)如果工程結算書中標明發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來收款的時間,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結算書或建筑承包合同標明的未來收款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