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題型主要是考察考生是否掌握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沒有這個前提條件,則該事物是不存在的。例如,關于合同條款空缺的規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特定標準履行。
●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考 試大/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 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這就是一個前提條件型知識點。在這個知識點中,考生要掌握的不僅是里面的具體對應關系,更為重要的是要掌握這是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雙方又達不成協議后才按照這個規定來履行合同的。如果忽略了這個大的前提,就容易判斷錯誤。
7.理解型考點
《法規》這門課考試題型只是選擇題,沒有名詞解釋一類的問答題,所以,書中的概念不必死記硬背。但是,考生必須深刻體會概念的內涵。有一些考題就是考察考生對概念是否清楚。例如,關于主體,客體的概念就是很重要、需要認真體會的知識點。
"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指參加或管理、監督建設活動,受建設工程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組織或公民。"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從這個概念中,考生要認真體會主體與客體之間的聯系和區別。主體是能夠發出動作或行為的人或單位,其之所以發出一些動作,目標就在于客體。在一些模擬題中經常有這樣的題型出現:
【例題】下列可以作為法律關系主體是(ABC)
A、國家機關
B、法人或其他組織
C、自然人
D、建設資金
E、生產資料
8.選擇型考點
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算多,但是有一些考點確實很容易獲得出題人的青睞。從以往其他執業資格考試試題來看,這樣的一些考點出現的頻率還是很高的。例如,書中關于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所采用價格的規定:
"《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這是一個非常容易出現的考點,因為它后/考 試大/半句中有四種情形,到底采用哪一個價格,需要考生根據具體的案例做出選擇。這樣的知識點還是有一定難度的,要求考生必須能夠去偽存真,準確把握這個知識點才能選出正確答案。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在復習的時候,也應該做一下歸納總結。通過對上面法條的歸納總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當價格有選擇的時候,適用的價格的原則就是讓違約者吃虧。有了這個基本的指導思想,就不用在那四個情形中繞圈子了。
9.關系型考點
這種知識點在法規試題中毫無疑問會占有很大的比重。因為它考察的是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知識點,只有考生理解了并且理解到一定的深度才能做好這樣的題型。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分包工程的有關規定中有這樣的規定: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這句話應該怎樣理解?
首先,要理解"負責"的含義。在日常生活中總能聽到"負責"這個詞,比如說,科長要處長負責等。那里的負責是一種信息的流向,是一種組織分工,含有領導與被領導的意味。但是這里的"負責"卻沒有這個意思,因為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商之間,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平等的合同雙方的關系。它的意思是"履約",也就是說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都應該按照合同去履約。
其次,我們要理解連帶責任的概念。
什么是連帶責任?書中也作了說明,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兩個以上的債務人中,任一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可以請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請求全部履行,負有連帶責任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來拒絕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連帶債務人中一個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義務即行解除。但是,對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而言,根據其內部約定,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其應承當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
對于連帶責任的含義,考生一定要好好體會。現在再來分析一下上面法條之間的關系。從合同關系上看,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商之間存在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卻是什么合同關系也沒有。所以,要是依據合同關系來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質量出了問題,建設單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賠償的。但是,根據上面的法條,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就分包工程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樣一來,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質量出了問題,建設單位就可以越過總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所依據的就不是合同關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點
書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規定,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著是加以強調的。違背了就是違法,所以,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書中關于保證人的禁止性規定:
"保證人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公民。下列單位不可以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的轉貸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考 試大/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內提供保證。"
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應該在理解的基礎上來記憶。為什么不允許學校作為保證人?因為作保證人是有風險的。學校一般都是公益性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具備完全市場經濟主體資格,因此不宜作為保證人。如此以來,這樣的禁止性知識點就很容易掌握了。
二、泛讀
精讀需要大量的時間,考生沒有時間也沒有必要看更多的遍數。兩遍精讀之后應該進行泛讀了。所謂泛讀,指的就是只看重點的內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去讀每一個句子了。由于有了前面精讀的基礎,并已在書上標注出了重點,考生們在泛讀的時候只要注意看重點內容就可以。只有對于尚不能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進一步去讀后面的詳細文字。泛讀應該是跳躍性的、精進性的,每泛讀一次都應該減少需要泛讀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讀只需要看一下提綱和目錄就可以了。這樣可以既能抓住重點又能節約大量時間。
考試大特別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