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法規、規范
431000相關法律法規 P276 (本部分占分值5~10分,以選擇和案例形式出題)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1)城市供水、排水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應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筑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2)承擔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
3)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4)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
5)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6)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7)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城市綠化條例: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4)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1)建設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設計圖紙已落實;
②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③施工單位已確定;
④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已落實;
⑤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