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不要死記硬背,會指出錯誤就可以)
①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②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③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充物;
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⑤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⑥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3)建設工程施工由于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工程建設重量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1)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構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不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勞動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屬于國家部委的,應同時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設部報告。
4)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24h內寫出書面報告,按以上所列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5)事故發生后,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錄像。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準備竣工驗收時應具備:
1)施工單位應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2)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勘察、設計單位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責任人審核簽字。
4)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6)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7)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8)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并出具認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10)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11)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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