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取樣沒有代表性,在料場同批來料取樣時,沒有按照規范要求取樣,而是隨意取出試樣就走。
1.2 石料試樣的縮分:取來試樣就直接使用,沒有嚴格用四分法,這對試驗數據結果準確性有很大的影響。
1.3 材料采購無計劃,盲目無序采購,造成庫存積壓。加上管理不善,使生石灰、水泥、鋼筋等材料產生受潮、變質、銹蝕、失去原有的性質。
1.4 材料堆放不規范,沒有按照同一產地,同一規格,統一品種而分開堆放。而被混用、亂用、錯用、丟失。沒有做好產品的標識工作。
1.5 材料抽檢不及時,沒有及時出具試驗報告單,或出具虛假報告單。就開始材料的驗收入庫。
1.6 在施工中,特別是瀝青混泥土,沒有按照檢測頻率進行抽檢,致使材料各種性能沒能及時達到施工標準要求。
1.7 在路基施工中,沒有進行嚴格的土質試驗檢驗,導致土壤沒有達到規范標準的要求。
1.8 對于水泥、鋼筋和預制板梁只看生產檢測報告,沒有進入抽樣檢驗,就直接用于工程中,導致工程質量低劣,發生質量事故。
2、工程材料的檢驗頻率
2.1 公路常用材料檢測應以同場別廠別、同爐號、同規格、同一進場時間、同一進場日期,每60t為一驗收批,不足60t時,按一驗收批檢測,鋼筋的物理性能和化學成分各項試驗,如有一項不符合鋼筋的技術要求,則應取雙倍試件(樣)進行復檢,再有一項不合格,則該驗收批鋼筋判為不合格。不合格鋼筋不得使用,并要有處理報告,以防止混入其他批量中。
2.2 袋裝水泥檢測應以同一水泥廠、同標號、同一生產時間,同一進場日期的水泥,200t為一驗收批,不足200t時,亦按一驗收批檢測。散裝水泥應以同一水泥廠、同標號、同一生產時間、同一出廠編號的水泥為一批,但一批總量不得超過500t同時,還要注意水泥的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硅酸鹽水泥為1個月)過期必須做復檢,連續施工的工程相鄰兩次水泥試驗時間不應超過其有效期。如水泥的初凝時間或安定性不符合GB175-1999,立即清退出場。
2.3 砂、碎石或卵石檢測以同一產地、同一規格、同一進場時間,要400m3或600t時為一驗收批檢測。
2.4 石油瀝青檢測以同一產地、同一品牌、同一標號、為一驗收批,不足20t時也要按一驗收批檢測。
2.5 外加劑必須有生產廠家的質量保證書,內容包括:
廠名、品種、包裝、質量(重量)出廠日期性能和使用說明,使用前應以每次進廠的數量進行性能的檢測。
2.6 粉煤灰:
以200t,相同等級,同廠別的粉煤灰為一批,不足200t使亦按一驗收批檢測。粉煤灰的計量按干灰(含水率小于1%)的重量計量。
3、工程材料的質量驗收程序
3.1 進場的鋼材對其外觀質量直徑(厚度)、數量、出廠合格證(牌號、批號、規格、數量)進行驗收;檢查質量證明書包括牌號、批號、規格、數量、化學分析、機械性能等應符合規范要求;質量證明書如為復印件必須有持原件單位蓋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單位、進場鋼材的牌號、批號、規格、數量及經辦人簽字;如工程設計要求一、二級抗震:鋼筋力學性能要符合鋼筋抗拉強度實際值與屈服強度實際值的比值不應小于1.25,鋼筋屈服強度實際值與強度標準值的比值不大于1.3.
3.2 進場的水泥對其水泥標號、出廠日期、生產廠家、數量及準用證(證書有效期)和質量證明書包括水泥強度等級、出廠日期、生產廠家、數量、初凝和終凝、安定性、細度、強度實測值(28d強度數值,應在水泥發出之日起32天內補報)等進行驗收。
3.3 進場的黃砂、石子對其外觀質量、數量及準用證(證書有效期)和質量證明書包括產地、數量、細度模數(黃砂)、顆粒級配(石子)、含泥量、泥塊含量等指標進行驗收。
3.4 進場的瀝青要進行產地、牌號、數量、質量保證書、瀝青三大指標等驗收。
3.5 進場的減水劑要進行數量、質量保證書、砂漿減水率、凈漿流動度標準值、等進行驗收。
3.6 進場的粉煤灰要進行數量、細度、燒矢量、需水量比等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