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以下事項發生,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1)法律法規變化;
(2)工程變更;
(3)項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
(6)計日工;
(7)物價變化;
(8)暫估價;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1)誤期賠償;
(12)索賠;
(13)現場簽證;
(14)暫列金額;
(15)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二)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
合同價款調整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索賠)后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2)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賠)后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應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3)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應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已被發(承)包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承)包人。承(發)包人在收到發(承)包人的協商意見后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應視為發(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的意見已被承(發)包人認可。
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只要對承發包雙方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關于合同價款調整后的支付原則,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一2013規定: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量法規變化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出現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問題。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但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上述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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