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建設工程經濟》
2012年網上增值服務(4)
1Z102030 收入
1. 收入的概念、特點及分類
收入的概念有廣義上的收入和狹義上的收入。廣義上的收入,包括營業收入、投資收益、補貼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狹義上的收入,即營業收入。
收入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收入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
(2)收入可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也可能表現為企業負債的減少,或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這里的流入是總流入,而不是凈流入。
(4)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收入分類:
按收入的性質,企業的收入可以分為建造(施工)合同收入、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等。
按企業營業的主次分類,企業的收入也可以分為主營業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兩部分。
2. 收入的確認原則
關于建造(施工)合同所取得工程價款收入的確認與計量,詳見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這里只介紹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原則。
(1)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勞務收入應分別采用不同的方式予以確認:
1)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②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③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④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①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②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3)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3. 建造(施工)合同、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從施工單位的角度可將其理解為施工合同。
建造(施工)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施工)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的最大區別在于它們所含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固定造價合同的風險主要由承包人承擔,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風險主要由發包人承擔。
4. 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建造(施工)合同中有關合同分立與合同合并,實際上是確定建造(施工)合同的會計核算對象,一組建造合同是合并為一項合同進行會計處理,還是分立為多項合同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對建造承包商的報告損益將產生重大影響。一般情況下,企業應以所訂立的單項合同為對象,分別計算和確認各單項合同的收入、費用和利潤。
5. 合同收入的內容
建造合同的收入包括兩部分內容: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是指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才構成合同總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