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時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1)固定造價合同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的標準
判斷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②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③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④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2)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的標準
判斷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②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對成本加成合同而言,合同成本的組成內容一般已在合同中作了相應的規定。合同成本是確定其合同造價的基礎,也是確定其完工進度的重要依據,因此,要求其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并且能夠可靠地計量。
7. 合同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時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當建筑業企業不能可靠地估計建造(施工)合同的結果時,就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來確認和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合同成本能夠回收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來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2)合同成本不能回收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
8.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來確認合同收入的方法。完工百分比法的運用分兩個步驟:第一步,確定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計算出完工百分比;第二步,根據完工百分比確認和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
確定建造(施工)合同完工進度有以下三種方法:
(1)根據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
該方法是一種投入衡量法,是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常用的方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2)根據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確定
該方法是一種產出衡量法,適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確定的建造(施工)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其計算公式如下:
(3)根據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技術測量確定
該方法是在上述兩種方法無法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所采用的一種特殊的技術測量方法,適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施工)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1Z102040 利潤和所得稅費用
1. 利潤的概念及利潤的計算
利潤是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各項收入抵減各項支出后的凈額以及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可以將利潤分為以下三個層次的指標。
(1)營業利潤
營業利潤是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營業利潤按下列公式計算: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損失為負)+投資收益(損失為負)
(2)利潤總額
企業的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金額。即: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3)凈利潤
企業當期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用后的金額,即企業的稅后利潤,或凈利潤。
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
2. 稅后利潤的分配原則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按法定順序分配的原則。
(2)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則。
(3)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原則。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3. 稅后利潤的分配順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順序為:
(1)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
(3)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4)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或股利。
(5)未分配利潤。
4. 所得稅及其所得稅會計的程序
所得稅是指企業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規定交納的稅金,是根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包括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的各種境內和境外稅額。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的原則,企業的所得稅核算應遵循下列程序:
(1)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確定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
(2)按照適用的稅收法規,確定資產負債表中有關資產、負債項目的計稅基礎;
(3)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確定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
(4)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變動,確定調增或調減遞延所得稅費用以及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
(5)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在這個程序中,資產與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是其關鍵環節。
5. 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1)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取得成本-以前期間已稅前扣除的金額
例如,某建筑業企業購入一批原材料,入賬成本為80萬元,按稅法規定可以在稅前列支。如果將來售出獲得92萬元,其中80萬元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的。假定資產負債表日該批原材料的賬面價值仍為80萬元,計稅基礎也就是其賬面價值80萬元。
(2)負債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
例如,某建筑業企業于2008年12月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350萬元,到12月31日尚未支付,假定按照稅法規定可于稅前扣除的合理部分300萬元。年末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成本的費用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50萬元,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并且在以后期間不能再稅前扣除。2008年12月31日該項應付職工薪酬的賬面價值為350萬元,計稅基礎為350-0=350萬元,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相同,不形成暫時性差異。
6.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1)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
①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②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
③企業合并中,按照會計規定確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入賬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并調整合并中應予確認的商譽等。
④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2)關于遞延所得稅負債
①除所得稅準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②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3)適用稅率變化對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影響
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等的變化,導致適用稅率變化的,必然導致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產生應交所得稅金額的變化,在適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應對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進行調整,反映稅率變化帶來的影響。
7.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1)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當期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所得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利潤表但計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計入利潤表的費用與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抵扣的費用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利潤表的收入與按照稅法規定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之間的差額-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其他需要調整的因素
(2)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3)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