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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用書增值服務第三次

來源:233網校 2012年8月3日

  1Z306022  掌握施工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主要是:(1)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2)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4)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5)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此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交底制度。在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講解和說明。這有助于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盡快了解將要進行施工的具體情況,掌握有關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保護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減少因傷亡事故而導致的經濟損失。

  重點解析:

  1.掌握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有5點,重點掌握第2和第3條。

  2.管理條例還規定技術要求需要施工作業班組與作業人員簽字確認。

  1Z306023  掌握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建筑法》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一、總承包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由于施工總承包是由一個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全面負責,因此總承包單位不僅要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期、造價控制,還要對施工現場的施工組織和安全生產進行統一管理和全面負責。

  (五)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為了防止因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在“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中特別規定,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六)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強化了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意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護受損害者的合法權益。

  二、分包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建筑法》規定,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總承包單位依法要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這就要求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由于施工現場的情況較復雜,往往一個工地會有若干不同的分包單位在施工,如果缺乏統一的組織和要求,極易發生安全事故。因此,分包單位要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包括遵守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相關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要求等。如果分包單位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一旦發生事故,分包單位就要承擔主要責任。

  重點解析:

  1.“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這句話對應《建筑法》規定“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2.“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句話與《建筑法》是相對應的。

  3.應注意當分包商不服從總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時,應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從另一個角度,在這種情況下,總包單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責任呢?答案是不能。

  4.分包商與總包商是平等的合同雙方的關系,按理說他們之間不應該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此處卻強調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從總包商的管理,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1Z306024  掌握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一、施工作業人員應當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人員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產權利:

  (一)施工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二)施工安全防護用品的獲得權

  (三)批評、檢舉、控告權及拒絕違章指揮權

  (四)緊急避險權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也規定,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建設工程施工具有特殊性,發生緊急情況是不可預測的。因此,作業人員享有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但是,作業人員在行使這項權利時也不能濫用:一是危及作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必須有確實可靠的直接根據,僅憑個人猜測或者誤判而實際并不屬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除外;二是緊急情況必須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間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不應撤離,而應采取有效處理措施;三是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首先是停止作業,然后要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在采取應急措施無效時再撤離作業場所。

  (五)獲得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權利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

  這項規定既是施工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應當享有的權利。

  (六)請求民事賠償權

  重點解析:

  1.建筑工程一切險既可由建設單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單位支付,但本條規定的意外傷害險只能由施工單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費。

  2.掌握施工人員的義務。

  3.從業人員的緊急避險權十分重要,它體現了“以人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說是我國立法上的重要進步,必須重點掌握。

  二、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人員主要應當履行如下安全生產義務:

  (一)守法遵章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等的義務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三)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安全事故的發生通常都是由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所釀成的。所以,作業人員一旦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報告,以利及時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重點解析:

  1.權利和義務是相統一的。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然要承擔應相應的義務。

  2.上文中規定的三項義務均為強制性的,從業人員必須遵守。

  3.特別要注意第三項義務,即事故隱患報告義務。

  1Z306025  掌握施工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規定

  重點解析:

  掌握相關的規定

  1Z306026  掌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重點解析:

  案例中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很好的解釋,結合案例掌握該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6030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制度

  1Z306031  掌握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的規定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重點解析:

  建筑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組織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1)現場勘測;(2)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3)進行負荷計算;(4)選擇變壓器;(5)設計配電系統;(6)設計防雷裝置;(7)確定防護措施;(8)制定安全用電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臨時用電工程圖紙應單獨繪制,臨時用電工程應按圖施工。

  重點解析:

  掌握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并清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內容。

  二、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2)土方開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重點解析:

  注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中是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而不是監理工程師。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2)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3)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4)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5)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6)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7)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可查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附件1、附件2.

  重點解析:

  重點掌握專項方案編制的內容,對于其他部分了解即可。查閱了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附件1、附件2.

  1Z306032  掌握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的規定

  1Z306033  掌握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職責和應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Z306034  掌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重點解析:

  注意意外傷害保險的期限的起止時間,特別是終止時間是“竣工驗收合格止”,而非“竣工之日”。因為竣工驗收本身也需要時間,這段時間里如果發生意外傷害,也屬于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

  1Z306035  掌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重點解析:

  理解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不必逐條記憶。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1Z306041  掌握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這是因為,生產經營活動涉及各個行業和眾多領域,而不同行業和領域的事故都有各自特點,事故的原因和損失情況也比較復雜,差異較大,很難用同一個標準來劃分不同行業或者領域的事故等級。因此,針對一些特殊行業或者領域的實際情況,授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除了執行對事故等級劃分的一般性規定之外,還可以根據行業或者領域的特殊性,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所謂“補充性規定”,應當理解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標準為最低標準。例如,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為特別重大事故,但對于某些行業或者領域,可以依法規定造成30人以下某個數量段的死亡事故也作為特別重大事故。

  重點解析:

  1.掌握生產安全事故的劃分等級。注意劃分等級時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2.了解事故等級的補充性規定。

  1Z306042  掌握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2)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3)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4)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5)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6)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7)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8)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

  此外,《消防法》規定,企業應當履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消防安全職責。《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

  重點解析:

  1.重點掌握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的基本要求。注意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等附件信息。

  2.注意企業自身必須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應急預案的評審

  (三)應急預案的備案

  (四)應急預案的培訓

  (五)應急預案的演練

  (六)應急預案的修訂

  重點解析:

  理解應急預案的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及修訂。

  1Z306043  掌握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采取相應措施的規定

  一、事故報告的基本要求

  (一)事故報告的時間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事故報告的內容要求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應當包括單位的全稱、所處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持有各類證照情況、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近期生產經營狀況等。該部分內容應以全面、簡潔為原則。

  三、事故的調查

  《安全生產法》規定,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四、事故的處理

  重點解析:

  1.重點掌握事故時間要求及內容。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應當具體,事故發生單位概況,應當包括單位的全稱、所處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持有各類證照情況、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近期生產經營狀況等。

  2.熟悉發生事故后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3.重點掌握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與內容,特別注意要對調查出的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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