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6022 掌握施工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主要是:(1)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2)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4)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5)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此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交底制度。在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講解和說明。這有助于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盡快了解將要進行施工的具體情況,掌握有關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保護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減少因傷亡事故而導致的經濟損失。
重點解析:
1、掌握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有5點,重點掌握第2和3條。
2、管理條例還規定技術要求需要施工作業班組與作業人員簽字確認。
1Z306023 掌握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建筑法》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一、總承包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由于施工總承包是由一個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全面負責,因此總承包單位不僅要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期、造價控制,還要對施工現場的施工組織和安全生產進行統一管理和全面負責。
(五)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為了防止因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在“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中特別規定,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六)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強化了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意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護受損害者的合法權益。
二、分包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建筑法》規定,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總承包單位依法要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這就要求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由于施工現場的情況較復雜,往往一個工地會有若干不同的分包單位在施工,如果缺乏統一的組織和要求,極易發生安全事故。因此,分包單位要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包括遵守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相關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要求等。如果分包單位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一旦發生事故,分包單位就要承擔主要責任。
重點解析:
1、“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這句話對應《建筑法》規定“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2、“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句話與《建筑法》是相對應的。
3、應注意當分包商不服從總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時,應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從另一個角度,在這種情況下,總包單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責任呢?答案是不能。
4、分包商與總包商是平等的合同雙方的關系,按理說他們之間不應該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此處卻強調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從總包商的管理,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1Z306024 掌握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一、施工作業人員應當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人員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產權利:
(一)施工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二)施工安全防護用品的獲得權
(三)批評、檢舉、控告權及拒絕違章指揮權
(四)緊急避險權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也規定,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建設工程施工具有特殊性,發生緊急情況是不可預測的。因此,作業人員享有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但是,作業人員在行使這項權利時也不能濫用:一是危及作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必須有確實可靠的直接根據,僅憑個人猜測或者誤判而實際并不屬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除外;二是緊急情況必須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間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不應撤離,而應采取有效處理措施;三是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首先是停止作業,然后要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在采取應急措施無效時再撤離作業場所。
(五)獲得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權利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
這項規定既是施工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應當享有的權利。
(六)請求民事賠償權
重點解析:
1、建筑工程一切險既可由建設單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單位支付,但本條規定的意外傷害險只能由施工單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費。
2、掌握施工人員的權利。
3、從業人員的緊急避險權十分重要,它體現了“以人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說是我國立法上的重要進步,必須重點掌握。
二、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人員主要應當履行如下安全生產義務:
(一)守法遵章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等的義務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三)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安全事故的發生通常都是由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所釀成的。所以,作業人員一旦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報告,以利及時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重點解析:
1、權利和義務是相統一的。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然要承擔應相應的義務。
2、上文中規定的三項義務均為強制性的,從業人員必須遵守。
3、特別要注意第三項義務,即事故隱患報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