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承包人與發(fā)包人依據《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簽訂了某水閘項目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為8個月,工程開工日期為2012年11月1日,承包人依據合同工期編制并經監(jiān)理人批準的部分項目進度計劃(每月按30天計,不考慮間歇時間)見表1。
表1進度計劃表
事件一:監(jiān)理人對隊閘底板進行質量檢查時,發(fā)現局部混凝土未達到質量標準,需返工處理。
B工作于2013年1月20日完成,返工增加費用2萬元。
事件二:發(fā)包人負責閘門的設計和采購,因閘門設計變更,D工作中閘門于2013年4月25日才運抵工地現場,且增加安裝與調試費用8萬元。因此監(jiān)理人可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意向通知書,并附必要的圖紙和相關資料。
事件三:由于橋面板預制設備出現故障,F工作于2013年5月20日完成。
除上述發(fā)生的事件外,其余工作均按該進度計劃實施。
問題:
1.指出進度計劃表中TB、TE,TG所代表的工作起止時間。
2.指出事件一中,變更意向書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3.分別指出事件2、事件3、事件4對進度計劃和合同工期有何影響?指出該部分項目的實際完成日期。
4.依據《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指出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提出延長工期的天數和增加費用的金額,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