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答:
(1)上述整個事件中存在如下不妥之處:
1)施工總承包單位自行決定將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工程分包給了一家專業分包單位施工不妥;工程分包應報監理單位經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進行。
2)專業設計單位完成基坑支護設計后,直接將設計文件給了專業分包單位的做法不妥;設計文件的交接應經發包人交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
3)專業分包單位編制的基坑工程和降水工程專項施工組織方案,經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簽字后即組織施工的做法不妥;專業分包單位編制了基坑支護工程和降水工程專項施工組織方案后,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簽字并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實施,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必須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4)專業分包單位由負責質量管理工作的施工人員兼任現場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做法不妥;從事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人員應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
5)總承包單位對總監理工程師因發現基坑四周地表出現裂縫而發出要求停止施工的書面通知不予以理睬的做法不妥;總承包單位應按監理通知的要求停止施工。
6)事故發生后專業分包單位直接向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事故的做法是不妥的,應經過總承包單位。
7)專業分包單位要求設計單位賠償事故損失不妥;專業分包單位和設計單位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不能直接向設計單位索賠,專業分包單位應通過施工總承包單位向通過建設單位索賠,建設單位再向勘察設計單位索賠。
(2)施工單位應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圍堰工程;
8)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3)本起事故中3人死亡,1人重傷,事故應定為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4)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
在總監理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的情況下,施工總承包單位繼續施工,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所以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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