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項至第六項和第八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為,運用基金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和第(八)項所列行為之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基金財產除被用于第59條第(七)項活動的法律責任不在本條規定外,基金財產被用于第59條其他各行為的法律責任都在本條規定?;鹭敭a被用于第59條其他各行為的,責令改正,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關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以財產責任為主;二是以等價、補償為主;三是向特定的權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0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和第(八)項所列行為之一,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條強調了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一是罰款。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違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罰款。罰款是一種財產罰,是對違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懲罰。本條規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即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數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違法行為輕重、造成后果等情況確定。
二是警告。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發出處罰通知,給予其警告。這種處罰是一種申誡罰,是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其告誡,使其認識自己違法所在并改正自己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鸸芾砣恕⒒鹜泄苋说闹苯迂撠煹闹鞴苋藛T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接到被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通知后,應當立即認識自己違法所在并改正自己的違法行為。
三是暫?;蛘呷∠饛臉I資格。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發出處罰通知,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這種處罰是一種資格罰,是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其暫?;蛘呷∠饛臉I資格,使其暫停或者不再在基金行業從業的行政處罰措施?;鸸芾砣?、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接到被給予暫?;蛘呷∠饛臉I資格行政處罰后,應當立即暫?;蛘卟辉僭诨鹦袠I從業。
三、刑事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和第(八)項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本條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和第(八)項所列行為之一而取得的基金財產和收益,作出了處理規定:一般應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也就是說,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另行處理違法運用基金財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依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另行處理違法運用基金財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的規定,應依本條的規定處理違法運用基金財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
來源:233網校-基金銷售責編:cxjun23 評論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