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出席人數和通過決定的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1款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開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這樣就說明,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開大會,應當有符合法定條件的相當數量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參加,大會的召開才是合法有效的,參加大會的人員,既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也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不論人數多少,而只考慮其是否代表基金份額的50%以上;此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而通過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的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是指由開放式轉為封閉式或者其他方式,由封閉式轉為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由其他方式轉為封閉式或者開放式,是基金運作中的重要事項;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導致基金受托人主體變化;提前終止基金合同將發生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也會產生一系列后續的法律問題。上述三種情況關系到基金合同當事人的重大利益,為了更好地體現多數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意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涉及上述三個方面問題的決定,應經特定多數同意,通過其他的決定,簡單多數即可。
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始終是本次證券投資基金法立法中的重點。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與本條有關聯的情況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持有人不是證券投資基金的股東,持有人對基金份額的權利,在本法有規定,也明確其不是行使的股東權,本法賦予其一共8項權利,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依法行使。考慮到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多、地處分散、持有基金數量多少的情況不同,關心基金業績的程度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會有不同的看法,既要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又要保護大投資者的利益,同時還要平衡與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基金托管人及其股東的利益等等目標,本條設計了這樣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參加及表決程序。在立法過程中,有許多看法認為,可以適當降低參會人數和表決通過決定人數的要求,便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提供一個便捷的表達中小投資者的意見的方式,也更容易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也有相當多的看法是,基金價額持有人大會表達意見只是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救濟手段之一,在開放式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更多地可以采取贖回自己基金份額的方式,封閉式基金可經證券交易市場賣出,還可以采取本法規定的其他救濟方式。為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能夠召開,同時又要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能夠反映多數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意愿,并且要防止一家或兩家持有量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包括機構和個人)完全操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以本條作出這樣的規定是比較適宜的。當然,要召開這樣的大會,不論采取何種方式,程序上是有困難的,但也不是完全做不到,只要是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項的關心程度比較集中,大會還是可以以法定方式開起來的,也可以就所議事項作出決定,國外也不乏這樣的例子。
本條第2款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這是程序性規定。因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本法有明確規定,而且與基金運行有重大關系,也與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有關系,作為主管部門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必要了解這些情況。本條款規定了兩種程序,一是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的程序,二是公告程序。依照本款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首先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者備案,經核準或備案后.再將該決定事項予以公告。
來源:233網校-基金銷售責編:cxjun23 評論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