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價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釋義】 本條是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如何進行分配的規定。
本法總則第3條明確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這一規定確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基本原則,分配剩余基金財產也必須遵循此一原則。依照本條規定,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具體來講,基金財產清算后,全部基金財產扣除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其他相關費用和債務后的剩余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即所持基金份額多的按比例多分配,所持基金份額少的按比例少分配。這是惟一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法,它體現了基金份額的平等和收益與風險的統一。
來源:233網校-基金銷售責編:cxjun23 評論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