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合同終止的規(guī)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著從設立到終止的過程。所謂合同終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或者當事人約定情形,合同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具備法定情形或者當事人約定情形下,基金合同也會終止。依照本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基金的募集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采取意思自治原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合同期限就是可以由基金合同各當事人根據基金運營的需要自行約定的內容之一,當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存續(xù)期限屆滿,而合同當事人未延長期限時,基金合同終止。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基金合同終止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讓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達,所以基金合同終止要經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依照本法第71條的有關規(guī)定,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本法第75條進一步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據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基金合同終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依照本法第23條、第34條的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6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如果在6個月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能召開或者沒有選任出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即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那么客觀上基金將無法正常運營下去,在這種情形下,基金合同終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指除前面三項基金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外,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的其他終止情形。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基金合同各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享有自愿終止合同的權利,即基金合同各當事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些情形或者某些條件成就時,基金合同終止。例如,基金合同約定在基金存續(xù)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xù)多少個工作日達不到一定人數,或者基金資產凈值連續(xù)多少個工作日低于一定金額時基金合同終止,就屬此種情形。因此,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時,基金合同也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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