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時間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事宜的時間,以工作日計,稱為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日。所謂工作日,指的是基金管理人正常辦理業務的工作日,通常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之外的每一天。因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業務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因此,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為工作日。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日及申購、贖回日的具體工作時間都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根據現行的《開放式證券投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確定每周至少有一天為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日,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也作出了相同的規定。在草案審議和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些常委委員和專家認為,為了方便投資人,維護投資人利益,應當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事宜。本法據此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同時,考慮到在以后的實踐中可能出現一些特殊的開放式基金品種,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不必每日辦理申購、贖回業務。因此,本條在要求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的同時,規定基金合同時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日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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