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登記的辦理機構的規定。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根據本法第5條的規定,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具體辦法,授權國務院另作規定。因此,本章所說的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專指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基金份額申購,是指投資人按照基金份額申購價格,申請購買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贖回,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額贖回價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其所持有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是其重要職責之一。同時,基金管理人作為專業理財機構,應當將其工作重點放在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上,以限度的發揮其專家理財優勢。此外,雖然本法對基金管理人的資本、營業設施和人員有嚴格的要求,但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事務需要大量的人才、機構,需要強大的銷售網絡和結算系統。為了使基金管理人專注于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業務,擴大基金份額的發售量,方便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管理人除自行辦理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外,也可以委托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利用其業務網絡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的,應當與該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認定。申請開辦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沒有專門管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部門;有足夠的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有便利、有效的商業網絡;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基金份額的登記
基金份額的登記,是指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為投資人辦理因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以及其他情形,而導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額數額變更的登記,以及因基金分紅而導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變更的登記事宜。為了使基金管理人專注于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業務,擴大基金份額的發售數量,方便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登記事宜,基金管理人除自行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外,也可以委托商業銀行、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利用其業務網絡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事宜的,應當與該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認定。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建立并管理投資人基金份額賬戶;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登記代理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來源:233網校-基金銷售責編:cxjun23 評論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