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規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募集份額總額,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予以公告。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備案、公告程序的規定。
一、辦理基金備案手續應當具備的條件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是檢驗基金募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達到法定要求的必經程序,是基金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根據本條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要求。對封閉式基金來講,就是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要達到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總額的80%以上;對開放式基金來講,就是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要達到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合同規定的募集份額總額。目前,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和開放式基金的募集份額總額都必須為2億份以上。
二是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達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目前,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的持有人人數須達到1000人以上,開放式基金的持有人人數須達到100人以上,方予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基金備案的程序
基金備案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一是驗資。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對所募資金進行審查驗證,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報告。
二是申請辦理備案手續。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申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備案內容主要包括:基金名稱、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和資產總額等。
三是公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的同時,公告該基金及基金募集的主要情況,以向社會公眾表明基金募集結束,開始正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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