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條所列行為。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前公布有關文件以及對基金宣傳推介活動的要求。
一、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前公布有關文件
根據本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的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后,就可以發售基金份額。本條款是對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前應當公布有關文件的要求,即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之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基金合同主要約定了基金活動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資人重大利益的事項。招募說明書主要說明基金產品特性、基金發行、上市與交易安排、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其他有關文件”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公布的有關文件。通過公布這些文件,可以讓社會公眾提前了解基金管理人所發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決策、投資組合、風險揭示、收益分配等具體情況,了解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通過限度地披露影響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可以方便投資人作出是否購買基金份額的投資決策。
二、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其他有關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本條款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前公布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其他有關文件,目的是為了讓投資人了解基金管理人所發基金的具體情況,了解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便作出是否購買基金份額的決定。因此,本條第二款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布的這些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弄虛作假,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
三、本條第三款是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提出的要求
一是概括規定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比如,為基金產品進行廣告宣傳時,應當遵守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二是具體規定不得有本法第64條規定的行為,即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得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比如,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基金募集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傳和銷售該基金。基金銷售宣傳內容不得出現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內容相抵觸的陳述。基金的銷售宣傳內容必須含有明確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的銷售文件。引用基金過往業績的,應同時聲明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基金的未來表現等。
來源:233網校-基金銷售責編:cxjun23 評論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