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的規定。
根據本法規定,基金托管人擔負著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等職責。基金托管人是否忠實履行其職責,直接關系到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應當對其托管的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一是可以讓基金份額持有人了解基金托管人在任期間對基金財產的保管情況二是可以及時發現基金托管人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三是使新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了解接收時基金財產的具體情況。為此,本條規定,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提交常委會審議的草案三次審議稿對這條的規定是: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在常委會三次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由基金管理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這樣規定不妥,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己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經過研究,大家認為,按照本法規定,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有多種情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問題作出規定。考慮到法律不可能對這些具體情況-一作出規定,具體由誰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可以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進一步的要求。因此,本條作了現在的規定,即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同時,本條要求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以便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了解對基金托管人的審計報告。具體到由誰將審計結果報告予以公告,由誰將審計結果報告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本條未作出具體規定,應當遵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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