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情形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作為受托人,本法明確規定了其應當履行的職責。本條規定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具體情形是: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本法第32條對取消基金托管資格的具體情形作了規定,即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再具備本法第26條規定的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條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時,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其基金托管資格。具備基金托管資格,是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前提條件。被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取消了基金托管資格,當然不能再擔任基金托管人,其作為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的職責隨之終止。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根據本法規定,更換基金托管人應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同時,本法還規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大會就更換基金托管人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如果就更換基金托管人事項在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參加人數比例及表決比例方面符合本法上述規定,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就有效。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依法解任,其基金托管人的職責當然應當終止。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這三種情形發生后,作為基金托管人的商業銀行就要被注銷,其法律主體資格已經不復存在,自然不能再擔任基金托管人,其作為基金托管人的職責隨之終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對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法律不可能-一列舉全面。為此,本項作出這一概括性的規定。即除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外,如果基金合同對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另有約定的,還要依照基金合同的具體約定。所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既包括法定情形,也包括約定情形。
來源:233網校-基金銷售責編:cxjun23 評論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