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釋義】 本條是對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也適用于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
本條規定包含4項內容:
一是本法第15條關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的消極任職資格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這是因為,基金托管業務與基金管理業務一樣,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應當由基金從業人員擔任。基金從業人員都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并且應當適用同樣的資格條件。本法第15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當然也不得擔任力、理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二是本法第18條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第18條的規定體現了兩項重要規則:其一,不相容的職責應當相互分離,并應當由不同的人承擔;其二,基金從業人員在執行職務和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得從事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相沖突的證券投資及其他活動。這兩項規則同樣也應適用于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因此,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三是本法第16條關于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這表明,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3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四是本法第17條關于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選任和改任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和改任。具體是,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來源:233網校-基金銷售責編:cxjun23 評論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