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釋義】 本條是對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及基金管理業務移交接收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主要包含兩個內容:
一是新基金管理人的產生程序?;鸸芾砣寺氊熃K止后,如果基金合同未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決定同時終止基金合同,依照私法自治原則,應尊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意思,由其選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以使基金運作得以繼續進行。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是關系到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同時,從挑選基金管理人人選到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新基金管理人的產生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新基金管理人應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六個月之內選任。如果新基金管理人超過六個月仍未產生,則基金合同終止。新基金管理人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出后,需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才能正式產生。在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為保證基金正常運營,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二是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和接收責任。基金管理人發生變更后,新基金管理人即擔負起受托職責,接辦基金管理業務。而從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至新基金管理人產生,通常需要經過一段時間(長不超過6個月),為了保證基金管理業務資料的完整,避免因資料丟失、損毀而使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在這段時間內,仍然應由原基金管理人擔負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的責任。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后,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向新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管理業務,同時,新基金管理人也應當及時接收業務,以保證基金運營盡快步入正常軌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了臨時基金管理人后,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辦理業務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也應當及時接收業務。
來源:233網校-基金銷售責編:cxjun23 評論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