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全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條件及其批準的規定。
一、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 根據本條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范及行為準則的法律文件。根據本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基金管理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同時,基金管理公司與普通公司不同,本法對其人員、機構、內部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制度以及行為規范有特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不得與這些要求相違背,其中的一些要求應當體現在公司的章程中。
2.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基金管理業務,屬于特殊行業,應當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有嚴格要求,以保證基金管理公司維持較好的財務狀況,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因此,本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構成及其資信情況,關系到社會公眾對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度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質量,對基金的規范化、專業化運作有重要影響。基金管理公司作為金融企業,與一般企業不同,對其股東構成應有更高的要求。從國外的情況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多為金融機構,這有利于利用這些機構的金融業務經驗、良好的信譽和豐富的金融信息資源來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從目前我國的實踐來看,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為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為了更好地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行為,本條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提出了嚴格的條件:一是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限定在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機構,主要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二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其具體標準由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三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即沒有因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記錄。四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基金管理業務人員的專業知識、經驗、信譽對基金運作是否規范,業績是否優良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因此,應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時就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具體人數依照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業務,必須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同時,由于基金管理業務屬于金融業務,需要有完善的安全防范設施,以保證業務及財產安全。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時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及其他有關設施,其具體要求依照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6.有完善的內部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時應當制定有關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業務程序規范、風險管理與控制等方面的完備的制度,以加強內部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除本條規定的條件外,本法的其他條款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有些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時也適用,比如:根據本法第16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3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因此,擬任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上述條件;根據本法第28條的規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因此基金托管人不得成為基金管理人的股東。此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能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作出補充或者細化規定,這些條件在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時也應當具備。
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批準 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門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大量的向社會公眾募集的資金,從事風險很大的證券投資活動,涉及眾多投資人的利益,事關證券市場甚至是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對其運作應當進行嚴格監管,對其設立也應當嚴格審批。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的監管機構,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十三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全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條件及其批準的規定。
一、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
根據本條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范及行為準則的法律文件。根據本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基金管理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同時,基金管理公司與普通公司不同,本法對其人員、機構、內部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制度以及行為規范有特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不得與這些要求相違背,其中的一些要求應當體現在公司的章程中。
2.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基金管理業務,屬于特殊行業,應當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有嚴格要求,以保證基金管理公司維持較好的財務狀況,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因此,本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構成及其資信情況,關系到社會公眾對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度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質量,對基金的規范化、專業化運作有重要影響。基金管理公司作為金融企業,與一般企業不同,對其股東構成應有更高的要求。從國外的情況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多為金融機構,這有利于利用這些機構的金融業務經驗、良好的信譽和豐富的金融信息資源來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從目前我國的實踐來看,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為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為了更好地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行為,本條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提出了嚴格的條件:一是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限定在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機構,主要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二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其具體標準由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三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即沒有因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記錄。四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基金管理業務人員的專業知識、經驗、信譽對基金運作是否規范,業績是否優良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因此,應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時就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具體人數依照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業務,必須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同時,由于基金管理業務屬于金融業務,需要有完善的安全防范設施,以保證業務及財產安全。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時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及其他有關設施,其具體要求依照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6.有完善的內部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時應當制定有關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業務程序規范、風險管理與控制等方面的完備的制度,以加強內部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除本條規定的條件外,本法的其他條款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有些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時也適用,比如:根據本法第16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3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因此,擬任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上述條件;根據本法第28條的規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因此基金托管人不得成為基金管理人的股東。此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能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作出補充或者細化規定,這些條件在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時也應當具備。
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批準
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門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大量的向社會公眾募集的資金,從事風險很大的證券投資活動,涉及眾多投資人的利益,事關證券市場甚至是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對其運作應當進行嚴格監管,對其設立也應當嚴格審批。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的監管機構,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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