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釋義】 本條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同業協會的規定。
目前,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的規范管理除企業自身的內部管理外,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政府監管;二是行業自律。二者的目標都是確保國家證券投資基金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規范發展。所不同的是:
,實施監管的主體不同。實施政府監管的主體是國家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的主體是同業協會。
第二,實施監管的性質不同。政府監管的性質是行政行為;行業監管的性質是自律行為。
第三,實施監管的依據不同。政府監管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行業監管的依據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外,還包括自律組織的章程、業務規則、行業紀律等。
第四,實施監管的范圍不同。政府監管面對全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的參與者;行業監管主要面對自律組織成員。
第五,實施監管的手段和保障措施不同。政府監管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對違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給予行政、刑事處罰;行業監管主要靠自律組織章程、業務規則和行業紀律來實現,對違法違規成員可以予以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其會員資格,對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政府有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實踐證明,加強與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對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規范發展,具有政府監管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是行業自律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針對性強。二是自我約束,規范到位,效果比較好。三是作為連接政府與市場的橋梁和紐帶,除了可以為會員提供相互交流與溝通的平臺,還可以將會員面臨的困難與問題,對市場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映給政府,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升行業信譽,促進行業發展。
為了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的作用,提高行業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必要明確自律組織的法律地位,加強對自律組織的管理,促進自律組織發展,據此,本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本條規定包括三層含義:
一是明確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允許同業協會合法存在,促進同業協會規范發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依法成立同業協會,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刁難。
二是明確同業協會的自律性質。由會員組成。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會員大會通過的章程、業務規則、行業紀律實行自律管理,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是明確同業協會的職責。通過資格管理、法規培訓、業務交流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政府監管機構要依法加強對同業協會的指導,支持同業協會的工作,發揮同業協會的作用。同業協會也要依法接受政府監管機構的監管。
來源:233網校-基金銷售責編:cxjun23 評論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