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為規范基金中基金的估值,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企業會計準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稱基金中基金,是指將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中基金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進行估值、計算基金中基金份額凈值時,可參考本指引。
(四)基金管理人應當充分關注可投資標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頻率和估值披露頻率與基金中基金所采用的估值方法、估值頻率和估值披露頻率的一致性。當可投資標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頻率和估值披露頻率與基金中基金存在差異時,基金管理人應在設定投資策略時評估該差異對基金中基金估值公允性的影響。
(五)基金中基金投資于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境內上市的其他開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級市場交易方式和一級市場份額申購贖回方式的標的基金時,應考慮投資份額的計劃退出方式對估值價選取的影響,并參照本指引所列示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則進行估值。本指引中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則是為適應當前的市場條件和產品類型而制定的,并將根據未來市場情況的變化進行定期評估和調整。
(六)本指引所稱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的歸屬日。
(七)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