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估值業務處理
(一)【非上市基金估值】基金中基金投資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投資的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2、基金中基金投資的境內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二)【上市基金估值】基金中基金投資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投資的ETF基金,按所投資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2、ETF聯接基金投資的ETF基金,按所投資ETF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3、基金中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4、基金中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5、基金中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如所投資基金披露份額凈值,則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如所投資基金披露萬份(百份)收益,則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百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三)【特殊情況處理】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易等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1、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基金中基金估值頻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2、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如果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四)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所投資基金按上述第(一)至第(三)條進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時,應與托管人協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其公允價值。
(五)【估值處理時點】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對于標的基金按照本指引規定全部以收盤價估值的,應當在取得收盤價的當日對基金中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處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對于標的基金按照本指引規定未全部以收盤價估值的,應當根據標的基金合同約定在披露凈值或萬份收益的當日(法定節假日順延至第一個交易日)對基金中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處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ETF聯接基金在持有的目標ETF的估值當日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處理,并在次日披露ETF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六)【監控機制】基金管理人應在業務管理制度中進一步明確相關估值監控程序,根據市場情況建立以上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評估機制,完善相關風險監測、控制和報告機制,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