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九條【報告義務】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服務業務情況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協會報送運營情況報告。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協會報送審計報告。服務機構的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金服務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更新登記信息。
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通過一次或多次股權變更,整體構成變更持股5%以上股東或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整體構成變更持股20%以上股東或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超過20%,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重大信息變更申請。
發生重大事件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關于服務機構需要報送的投資者信息和產品運作信息的規范,由協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協會職責】協會對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投訴舉報】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舉報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服務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舉報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五十二條【一般違規責任】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條、第三章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五章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六章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七章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協會可以要求服務機構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嚴重違規責任】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五章第三十三條、第六章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采取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務、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對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協會可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或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并加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四條【多次違規處分】一年之內服務機構兩次被要求限期改正,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兩次被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的,協會可對其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服務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兩年之內兩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協會可以采取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暫停或取消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誠信記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規行為被協會采取相關紀律處分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計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六條【行政與刑事責任】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