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業務規范
第三十二條【基本職責】從事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估值核算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開展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報表編制,相關業務資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以及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估值依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開展估值核算服務,應當遵守《企業會計準則》、《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以及協會的估值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鸸乐岛怂銠C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服務協議規定的估值方法、估值頻率、估值流程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核算。
第三十四條【估值頻率】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至少保證在開放式基金申贖,封閉式基金擴募、增減資等私募基金份額(權益)發生變化時進行估值。
第三十五條【與托管人對賬】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與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對賬務,由私募基金托管人對估值結果進行復核。
第三十六條【差錯處理】當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及時糾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報告義務。
第三十七條【信息披露】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基金產品凈值,編制和提供定期報告等基金產品運作信息。
第三十八條【附屬服務】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提供基金績效分析、數據報送支持等附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