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考點突破第二十四章(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共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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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突破一:基金管理公司治理
公司、股東、董事、管理層、員工要遵守以下十大原則:(1)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2)公司獨立運作原則;(3)制衡原則;(4)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原則;(5)股東誠信與合作原則;(6)公平對待原則;(7)業務與信息隔離原則;(8)經營運作公開、透明原則;(9)長效激勵約束原則;(10)人員敬業原則。
基金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包括:①收益分配權;②表決和監督權;③知情權。
重點突破二:基金管理公司機構設置
設置原則:相互制約和不相容職責分離原則;授權清晰原則;適時性原則。
專業委員會設有投資決策委員會、產品審批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和運營估值委員會。
根據功能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投資、研究、交易部門,產品營銷部門,合規與風險部門,后臺運營部門和其他支持性部門五大類部門。
重點突破三: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
基本原則:(1)全面性原則;(2)獨立性原則;(3)權責匹配原則;(4)一致性原則;(5)適時有效原則;(6)最高性原則;(7)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
基金公司日常運營中的風險可以分為業務風險、投資風險和操作風險三大類;另一類風險是業務持續風險。
業務風險是主要責任人是公司的董事會和管理層。公司管理層和員工則主要處理操作風險、投資風險和業務持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