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基金服務機構監管
基金服務機構的監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銷售機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是基金市場的主要服務提供商,因此也是基金監管的重點機構。
命題點一 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
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主要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和日常運作的持續監管。
(一)市場準入等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
市場準入等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主要包括以下五類: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核、基金公司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和資管業務審批、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審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處置監管。
1.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在股東資格、公司章程、注冊資本、從業人員資格、內部制度、組織機構、營業場所等方面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
中國證監會采取的審查方式包括:
(1)征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于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2)采取專家評審、調查核實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3)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準備情況。
2.基金公司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和資管業務審批(略)
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核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需自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1)變更經營范圍;
(2)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3)變更名稱、住所;
(4)修改章程。
4.基金管理公司分主機構設立審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如辦事處,并得到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擬設立地中國證監會地方證監局依法受理并作出相關行政許可決定。自2011年12月起,基金管理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取得國家外匯局批準的投資額度后,可以開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幣資金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試點。
5.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處置監管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處置進行監管,目的在于保證股權轉讓的有序進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有實力、講誠信、負責任、有長期投資理念的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處置作出如下規定:
(1)在股權出讓或受讓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未滿1年的股東,不得將所持股權出讓;股東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被出質、被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申請;出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未滿3年的機構,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申請。
(2)在持股主體的規范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資產。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該股東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3)當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被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銷等監管措施,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及有關各方應遵循相關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恪盡職守,維護公司穩定運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受損害;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基金營銷、投資、交易、運營等業務的管理,保持公司穩定經營和獨立運作;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對公司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評估并確定應對措施;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股權處置等可能影響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在相關會議召開前應報告監管部門等。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運作的持續監管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況、內部控制情況、經營運作。
1.公司治理監管
(1)在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及股權比例方面。監管法規要求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由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作為主要股東;一家機構或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股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及權益,與其他股東不得同屬同一實際控制人;限制各類股東的持股比例,內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上限為49%。
(2)在建立組織機構健全、權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方面。具體體現在:
①明確股東會的職權范圍和議事規則,建立公司和股東之間的業務與信息隔離制度。股東不得越過股東會、董事會直接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不得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提供便利,不得要求公司直接或間接為其提供融資或擔保,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層及公司員工提供基金投資、研究等方面的非公開信息和資料,不得利用技術支持等方式將所獲得的非公開信息為任何人謀利,不得越過股東會、董事會直接任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章程干預公司員工選聘等事宜,公司除董事、監事之外的所有員工不得在股東單位兼職。
②明確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和議事規則。董事會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決策有關重大事項,監督、獎懲經營管理人員;董事會應當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不得越權干預經營管理人員的具體經營活動;董事會每年應至少召開2次定期會議。
③董事應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素質、能力和時間,應關注公司經營狀況,對監督公司合規運作負有勤勉盡責義務;董事長應注重公司的發展目標、長遠規劃,不得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對股東虛假出資、抽逃或變相抽逃出資、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轉移公司資產等行為以及為股東提供融資或擔保等不當要求應予以制止。
④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會人數的113。在審議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報和年報等事項時,是否經2/3以上獨立董事同意。
⑤明確規定監事會或執行監事的職權、人員組成、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等事項。公司監事會或執行監事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公司財務、董事會履行職責進行監督。
⑥明確經理層的職權。經理層人員應獨立、合規、勤勉、審慎地行使職權,應保持公司內部機構和人員責任體系、報告路徑的清晰和完整,應按公司章程、制度和業務流程的規定開展工作,不得越權干預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等具體業務活動,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公平對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
⑦設立督察長,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全面負責公司基本制度執行和監督。
⑧建立有效制度,防范不正當關聯交易。公司應定期和不定期對關聯交易事項、關聯人士、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等進行檢查。公司董事會就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時,有利害關系的董事應回避等。
2.內部控制監管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情況的監督檢查是日常監管的重點。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公司的內部控制機制是否科學合理;內部控制是否體現了健全性、有效性、獨立性、相互制約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則;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監控等基本要素是否達到要求;投資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術系統、財務會計、監察稽核等業務環節是否按照法規標準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
3.經營運作
中國證監會在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監管中,還密切關注公司本身的日常經營運作及風險狀況。
此外,中國證監會每年還集中分析基金管理公司報送的公司年度報告,及時掌握和評價公司的財務狀況、盈利能力、股權結構、內部控制制度和人員情況等綜合信息。
風險準備金:用于賠償因公司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技術故障、操作失誤等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基金管理公司應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費收入的10%,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后余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繼續提取,直至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1%。
(三)日常監督的主要方式與處罰措施
現場和非現場檢查:
(1)非現場檢查主要以審閱管理公司報送材料的方式進行。
(2)現場檢查主要是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確定檢查的對象、內容和頻率。
對違規或存在較大經營風險的基金管理公司,證監會將依法責令整改,暫停業務;對直接負責人,一般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命題點二 對基金托管銀行的監管
對基金托管銀行的監管主要也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和日常持續監管。
(一)市場準人監管.
基金托管人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核準。
QDII基金和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獲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才能進行托管業務。
目前,我國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有18家銀行。
(二)日常持續監管
商業銀行取得基金托管資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業務活動主要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中國證監會對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監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①對履行基金托管職責的監管;②對基金托管部門內部控制的監督。
命題點三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相關機構的監管
(一)基金銷售機構的監管
基金銷售機構的監管包括兩方面:①銷售業務資格管理;②銷售機構日常監管。
1.銷售業務資格管理
(1)市場準入。按現行法規規定,開放式基金的銷售業務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機構擬開辦基金銷售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和批準,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按法規要求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基金銷售機構在收到批準文件后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中,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手續后,才可以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中國證監會在持續動態監管過程中,對不符合基金銷售機構資質條件的機構,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2)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重大事項變更的備案。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或者出資、股東或者合伙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在變更前將變更方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經營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少于10人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并于30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調整至規定要求。
(3)合并分立涉及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管理。有以下五種情況:①基金銷售機構新設合并的,新公司應依法申請銷售業務資格,在未取得資格前,合并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部分終止,新公司6個月內仍未取得銷售業務資格的,合并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終止;②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并且存續方不具備銷售業務資格的,存續方應依法申請銷售業務資格,在存續方取得資格前,被合并方基金銷售業務部分終止,存續方6個月內仍未取得銷售業務資格的,被合并方銷售業務資格終止;③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備銷售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在被合并方分支機構(網點)符合要求后依法辦理備案;④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備銷售業務資格的,合并方應當依法將系統整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⑤基金銷售機構分立的,新公司應依法申請銷售業務資格。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部分終止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辦理銷戶、贖回、轉托管轉出等業務,不得辦理開戶、認購、申購等業務。
2.鋪售機構日常監管
(1)銷售機構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①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監管。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情況的監督檢查是日常監管的重點。
②規范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并實施檢查。
(2)銷售機構日常監管的主要方式:
①信息備案與信息公開。目的在于防范非法機構和人員進行詐騙。
②現場檢查。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二)基金銷售相關機構的監管
基金銷售相關機構的監管包括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注冊登記服務等于基金銷售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1)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可以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的機構主要包括兩類,①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②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具備安全、及時、有效劃付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條件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為了提升基金銷售機構的服務質量,中國證監會鼓勵基金銷售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進一步降低支付成本。
(2)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等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擔任監督機構。按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以依法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作為賬戶開立人,這三類機構在開立賬戶時需要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明確違約責任等內容,當違約責任約定不明時,監督機構需要對基金投資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封閉式基金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內進行競價交易,其登記業務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樣,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開放式基金的登記業務同封閉式基金的情形有所不同。目前,我國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存在基金管理公司自建、外包給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不同模式。中國證監會積極推進開放式基金注冊登記數據交換平臺的建設,目前,基金銷售機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均應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統一技術平臺進行每日注冊登記數據的交換,并在指定機構完成數據的集中備份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