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車輛購置稅稅收優惠
(一)法定減免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減稅。
(1)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
(2)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自用國產小汽車。
(3)長期來華定居專家1輛自用小汽車。
5.新增: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交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退稅:
1.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辦理退稅手續。
2.因質量等原因發生退回所購車輛的,憑經銷商的退貨證明辦理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