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第二章增值稅第四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銷項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或應稅勞務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具體公式如下: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包含的項目 |
銷售額中不包含的項目 |
(1)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 (2)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 (3)消費稅等價內稅金 |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 (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4)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5)銷貨同時代辦保險收取的保險費、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
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一般均為含稅收入,需要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重要疑點歸納】需要作含稅與不含稅換算的情況歸納:
(1)商業企業零售價
(2)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都有這種情況)
(3)價稅合并收取的金額
(4)價外費用一般為含稅收入
(5)包裝物押金一般為含稅收入
(6)建筑安裝合同上的貨物金額(主要涉及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合同)
(二)復習時注意若干種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的特殊計算規則:
1.采取折扣方式銷售
注意三個概念----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
?、僬劭垆N售(商業折扣)符合發票管理規定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計算銷項稅額。
折扣銷售只限于價格的折扣,對于實物折扣多付出的實物,不按照折扣銷售處理,而按照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
?、阡N售折扣(現金折扣)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③銷售折讓,是指貨物銷售后,由于其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售方需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折讓。對銷售折讓可以折讓后的貨款為銷售額。
2.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僖话惆葱仑浲阡N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減除舊貨收購價格;
?、诮疸y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到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稅。
3.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
?、匐p方以各自發出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
②雙方是否能抵扣進項稅還要看能否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換入的貨物是否屬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等因素。
5.包裝物押金是否計入銷售額
①收取一年以內且未逾期,單獨核算的,不做銷售處理;
?、谑杖∫荒暌詢鹊馄诓辉偻诉€的,單獨核算的,做銷售處理;
③收取一年以上,一般做銷售處理(特殊放寬期限的要經稅務機關批準);
④酒類(黃酒、啤酒除外)包裝物押金,收到時就做銷售處理。
6.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提過折舊的固定資產)
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除另有規定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屬于可抵扣進項稅范圍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4%)×4%/2
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屬于可以抵扣進項稅范圍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額
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額要按照如下規定的順序來確定,不能隨意跨越次序: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價公式一: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用這個公式組價的貨物不涉及消費稅。
組價公式二: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這里的消費稅額包括從價計算、從量計算、復合計算的全部消費稅稅額。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照消費稅一章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成本利潤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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